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 1883号之一  

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07

法定代表人:唐敏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64224154U。

法定代表人:王荣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5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保全措施应一并予以解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2020)陕0402民初 18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受理费8844元,减半收取4422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7492元,由原告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年五月二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