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v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02执保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尺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该案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长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行北京铁道专业支行5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402执保95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扬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