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沄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沄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26号557室。
法人代表:肖伟,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沄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马仲案调字第248号调解书,确认上海沄沓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8071元以及承担违约金、仲裁费等。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07226元。
本院在执行中经过2019年10月10日、11月11日查控上海沄沓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2月11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到庭,告知本案执行过程并说明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没有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沄沓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6)马仲案调字第24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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