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521民初2603号
原告:安徽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新纪元商务广场7楼。
负责人:**,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安徽诚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5.9元,减半收取3898元,由原告安徽新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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