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14号
申请人:王彬,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589692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王彬与被申请人***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790.82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王彬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790.8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790.82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9元,由申请人王彬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