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02民初5220号
原告:安徽鑫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
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红兵,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侯坤,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鑫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鑫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鑫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9元,减半收取3834.5元,由原告安徽鑫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