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某某、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皖05行终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和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海峰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523486452794H。

法定代表人裴治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文惠,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富康西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8937522(1-10)。

法定代表人侯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和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诉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3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和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和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花 卉

审判员 袁国庆

审判员 焦明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亮亮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