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168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殿海,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富康西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侯坤,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李广德,男,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家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续壬壬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