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168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殿海,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富康西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侯坤,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李广德,男,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楚江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家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续壬壬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