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传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泗县教体局、安徽传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282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泗县教体局,住所地泗县虹乡家园小区西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志远,系该局局长。
被告:安徽传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道东大街
190#畜产公司院内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与被告泗县教体局、安徽传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泗县教体局、安徽传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对泗县教体局、安徽传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