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18127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安南中国16幢。
法定代表人:章启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翠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平水,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韬,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挽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春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新区安南中国16幢。
法定代表人:吕小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兵,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开会升,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莊能,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慧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2幢A区1614室。
法定代表人:王广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孝飞,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平水、安徽春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开会升、上海慧善实业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平水一致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期限,该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后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安徽春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依法追加开会升、上海慧善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宇琦
审 判 员 程 茜
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承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