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24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安南中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34985021R。
法定代表人:章启水,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执行安徽春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263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旭芝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