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2财保34号
申请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L2WA7U。
法定代表人:刘浩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霞,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林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广宁路日月商城11栋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15159684。
法定代表人:王娟,董事长。
申请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宣城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及保全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账号:26×××39)的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已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广德支行(账号:26×××39)的存款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珍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