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广宁路日月商城11栋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15159684。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L2WA7U。
法定代表人:刘浩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与***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皖(2017)郎溪县不动产权第0010045号不动产。2021年2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皖(2017)郎溪县不动产权第0010045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征兵
审判员 叶丽芸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伟
书记员邵甜甜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