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隆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广宁路日月商城11栋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15159684。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L2WA7U。

法定代表人:刘浩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与***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皖(2017)郎溪县不动产权第0010045号不动产。2021年2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皖(2017)郎溪县不动产权第0010045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征兵

审判员  叶丽芸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伟

书记员邵甜甜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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