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特1号
申请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浩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明,安徽郎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广宁路日月商城****。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丰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审查过程中,***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贞
审判员 满先进
审判员 严荣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娜
书记员李梦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