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849号
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崇林,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市物价局院内****)
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35.5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均由原告青岛特固德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