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3885号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075361),住所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冶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203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618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849.19元并发还至申请执行人。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劳务费618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公告费260元,已清偿27849.19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金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福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