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与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财保72号-1
申请人: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3507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德小区二期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664225384K。
法定代表人:时启武。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二○二○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20)京0113财保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一百六十一万八千七百三十元九角四分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涂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邵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