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法定代表人:时启武,经理。
被执行人:时启武,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时启武借款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仲裁字第50号裁决,于2016年5月30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前已经执行到位728794元。本案再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协议自动履行300000元,目前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聊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聊仲裁字第5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2013)聊仲裁字第50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1028794元,被执行人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对本案仲裁裁决未执行到位部分,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