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6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聊执字第22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颍州区文德小区二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聊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聊仲裁字第50号裁决书,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扣划、评估等执行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565729元,因利害关系人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聊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聊仲裁字第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2013)聊仲裁字第5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565729元,未执行到位部分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