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与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财保72

申请人: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豆各庄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350743

法定代表人:张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德小区二期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664225384K

法定代表人:时启武。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 618 730.9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尔信物资供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一百六十一万八千七百三十元九角四分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涂 琳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邵 冲
书  记  员   罗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