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执异63号
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朱老庄镇政府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65313G。
法定代表人:白传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
法定代表人:马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德小区二期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66422538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荣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建四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6)鲁15执恢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公证书、聊建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
本院查明,聊建公司与荣晟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聊仲裁字第50号裁决:一、被申请人荣晟建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聊建公司借款4095831元并支付利息。裁决生效后,本院依聊建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聊执字第223号。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30日,本院依聊建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鲁15执恢6号。
2020年11月25日,聊建公司与聊建四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裁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聊建四公司,并通过公证向被执行人荣晟建筑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聊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权已转让给聊建四公司的证明,认可聊建四公司取得了案涉债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聊建公司与聊建四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院聊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聊仲裁字第50号裁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了聊建四公司,且书面认可聊建四公司取得案涉债权。聊建四公司申请变更为(2016)鲁15执恢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鲁15执恢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广军
审 判 员 张绍方
审 判 员 任家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汪桂荣
书 记 员 徐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