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168号
申请人:衡水双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西团马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阜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德小区二期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人衡水双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阜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双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双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阜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0万元;
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主文第一项冻结数额,则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阜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