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某某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5014号
原告:阜阳**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三塔集镇徐寨敬老院西侧1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248358XA(1-1)。
法定代表人: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刚,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安徽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琅琊山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6555319E。
法定代表人:彭则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大汉,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活动板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