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21民初3442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标,安徽怀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玉兰苑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朱礼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瀚博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标,被告安徽瀚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诚信保证金20000元;3.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被告中标阜阳罍街售楼部工程项目后,授权***为阜阳罍街售楼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工程接洽及劳务分包商谈事宜。2018年6月1日,原告将20000元工程保证金转入***账户,随后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因被告中标后未能与阜阳罍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导致被告无法履行《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且原告也没有相关资质,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20000元工程保证金,但被告拒不返还。综上,被告拒不返还保证金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安徽瀚博公司辩称,***不是我公司员工,**诉请的2万元没有支付给我公司,而是支付给了***。**起诉我公司必须有证据证明。

***辩称,**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与安徽瀚博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我虽不是安徽瀚博公司的员工,但获得了安徽瀚博公司的授权,作为该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支持。2.为了工程能够顺利施工,安徽瀚博公司要求**支付项目保证金。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未能按时进场施工导致安徽瀚博公司中标项目被业主单位撤回,故因**违约在先,该诚意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底左右,***作为经办人以安徽瀚博公司的名义与**签订《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由**负责管理施工阜阳罍街售楼部土建安装施工及大门、围墙工程,并需支付20000元作为工程的诚意保证金,合同上加盖了“安徽翰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于2018年6月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保证金20000元。后因合同所涉工程未能实际施工,**要求***及安徽瀚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保证金20000元未果,以致成诉。

另查明,2018年5月,安徽瀚博公司中标案涉阜阳罍街售楼部施工项目。2018年8月18日,安徽瀚博公司向***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安徽瀚博公司委托***为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阜阳罍街售楼部工程施工项目接洽及劳务分包商谈事宜。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提交在卷的《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2018)皖0422号案件庭审笔录、授权委托书、申请的证人证言及***提交的《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与***签订的《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书》上加盖的虽为“安徽翰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但与本案被告安徽瀚博公司仅有一字之差,对非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而言较难区分,且该公章是由***加盖。安徽瀚博公司认可**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是其公司的公章,***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是其公司在合肥办事处的公章,两份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公章虽不同,但授权内容是相同的,均可证明***作为本案被告安徽瀚博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有权代表公司就案涉阜阳罍街售楼部工程对外接洽及劳务分包商谈事宜。结合安徽瀚博公司确实曾中标案涉阜阳罍街售楼部工程的事实,本院依法对***代表安徽瀚博公司与**签订案涉《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书》及向**收取2万元诚信保证金的事实予以确认,至于***有无将2万元交付给安徽瀚博公司,不影响**向安徽瀚博公司主张权利。***抗辩称因**没有及时到场施工导致工程被取消,故2万元诚意保证金不应予以返还,但就其抗辩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庭审中作为中标单位的安徽瀚博公司陈述与业主单位并未签订施工合同,主要原因应为业主单位内部没有协调好,具体原因不明,结合**申请的证人发表的证言,本院对***不同意返还诚意保证金的抗辩不予采信。

安徽瀚博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案涉《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书》因违法分包而无效,且案涉工程并未实际施工,安徽瀚博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诚意保证金2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安徽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委托管理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安徽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诚意保证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