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06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查辉,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电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执行人:安徽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玉兰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辉与被执行人安徽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瀚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