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874号
申请人: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
市和县文昌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523MA2NB95670。
经营者:朱龙忠,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
住南京市建邺区,公民身
份号码34262619710925007X。
被申请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
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玉兰苑小区13号。
法定代表人:朱礼斌。
被申请人:朱礼斌,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
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室,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4××××××××。
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朱礼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博建筑工程有限公、朱礼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和县天门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太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