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6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执行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506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566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账户157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费亮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