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00900-1号
原告:吴传开。
委托代理人:陶青松,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华为。
被告:***。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军李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张正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财富广场A区10号楼9层9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传开诉被告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吴传开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传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传开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