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2613号
原告:凤阳县都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火车站华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谢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耕耘路南青龙潭路西。
负责人:蔡振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财富广场A区10号楼9层915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凤阳县都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冷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阳县都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阳县都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5945元,因减少诉讼请求退回15920元),由原告凤阳县都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占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