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321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财富广场A区10号楼9层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306103。
法定代表人:赵长广。
原告***诉被告***、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