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解放巷90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2NA5H918。
经营者:安在明,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财富广场A区10号楼9层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306103。
法定代表人:赵长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建民钢模租赁站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禾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39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贤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