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7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18号
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付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东辉,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林钦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市顺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志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