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505-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69027472K。
法定代表人:杨付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全椒县火车站意大利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滁州仲裁委员会滁仲调字〔2017〕第0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意弘置业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物。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
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明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