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市远征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154号 申请人:无锡市远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官**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61041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银杏大道717号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3626925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远征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价值6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盛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6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595元,由远征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