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皖0503民督1号
申请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胜利路1#小区配电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送电交付使用后,定作人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承揽人一次性付清工程款。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履约,后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定作人每月支付承揽人原合同价款1%的利息。2018年5月31日,经双方对账,尚欠申请人1025000元至今未付,且超过履约期限。要求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102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宏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1025000元。
申请费4675元,由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民信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