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2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5层501-B45(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繁华大道1号广视花园西区10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於笑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