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4567号之一
原告: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沈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双方对解决纠纷管辖约定不明,合同中的项目是设计ZIGBEE室内人员定位技术,是国内较先进的技术,相关的行业标准和技术鉴定机构都是北京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制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说明原、被告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合同约定,故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亮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