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11民初4567号
原告: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1号广视花园西区10栋1402室。
法定代表人:薛正冰,经理。
被告: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5层501-B45(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款244496.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宏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创羿兴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款244496.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天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