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5650号
原告: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草沟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66508229E。
法定代表人: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小区9楼一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35642099Q。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4元,由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