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民初5650号
原告: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草沟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66508229E。
法定代表人: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小区9楼一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35642099Q。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4元,由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