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2465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小区9#楼一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3564209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克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巍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