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651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小区9#楼一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35642099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凤凰村凤地村民组,现住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