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好、蒙城县锦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1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好,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锦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国际汽车城内8栋149-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62945812B。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小区9#楼一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3564209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贺荣,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锦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贺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蒙城县锦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好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二审上诉及蒙城县锦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一审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好同意蒙城县锦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故对于**好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蒙城县锦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均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好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蒙城县锦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蒙城县锦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启峰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黄战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