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6937号
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荣凤苑小区1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3162XU(1-1)。
法定代表人:万普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6号吉瑞泰盛广场A、B、C、D区3-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79216880。
法定代表人:*红军,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6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钱朝保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