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6执保65号
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2027.8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经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另查询到被申请人名下登记有八十余辆车可供保全,经告知申请人后,确定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中十五辆汽车,现已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至此,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黔0526民初738号民事裁定书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