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丰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华丰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149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书代理人:郑中华,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代理人:李玲,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华丰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大陇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T3KB4A。

法定代表人:黄发燕,经理。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丰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和安徽华丰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地址不祥,本院在期限内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供其他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用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铭

书 记 员 周思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