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安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90648W。
法定代表人:陆长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以东、太平路以南玫瑰园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M1K5F。
法定代表人:郭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池州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池仲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84674.75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审判员 金佳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