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2017号
申请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开发区富安科技产业园,机构代码:91341700588890648W
法定代表人:陆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江南产业集中区龙腾大道与大别山路交汇处西南地块,机构代码:913417000544962834
法定代表人:陆加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02执20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池州世纪金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俐琴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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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