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财保3号

申请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安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90648W。

法定代表人:陆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茂松,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敦,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以东、太平路以南玫瑰园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M1K5F。

法定代表人:郭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金本淳

审判员  叶光氢

审判员  陈大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姜鹏

书记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