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财保109号
申请人: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安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90648W(1-1)。
法定代表人:陆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8号综合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5282E(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及材料款7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在中电建安徽长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及材料款7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慈源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