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安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8890648X。
法定代表人:陆长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军,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528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池仲字第10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远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3652.3元或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